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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部分省政府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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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索引号] 116100000160002917/2008-00166 [ 主题分类 ] 政务公开
[ 发布机构 ] 省政府 [ 成文日期 ] 2008-09-10
[ 效力状态 ] 有效 [ 文 号 ] 陕政函〔2008〕132号
[ 名 称 ]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部分省政府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

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部分省政府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

时间: 2008-09-10 00:00

各市、县、区人民政府,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  
  省政府换届后,根据领导同志分工,省政府已以陕政函〔2008〕37号文件对有关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进行了调整和清理。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》(国发〔2008〕13号)精神,现就再次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补充通知如下:
  
  1.撤销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,工作由省财政厅承担。
  
  2.撤销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,工作由省教育厅承担。
  
  3.撤销省贯彻执行《劳动法》工作联席会议,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。
  
  4.撤销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,工作分别由省煤炭局和省国土资源厅承担。
  
  5.撤销省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,工作分别由省卫生厅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、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。
  
  6.撤销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,工作分别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、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。
  
  7.撤销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,工作由省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。
  
  8.撤销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,工作由省商务厅承担。
  
  9.撤销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。
  
  10.撤销2005年亚欧财长副手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陕西省人民政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八年八月二十九日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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